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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

2008-06-02 16:12点击数(2,37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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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,上海市环保局决定机动车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。鉴于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已经度过一年的适应期,自2008年1月1日起,对国家发改委车型公告核定的最大总质量>3500kg的柴油车、天然气汽车及液化石油气汽车(不包括汽油车),已经实施了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(以下简称“国三标准”);从2008年7月1日起,将对国家发改委车型公告核定的最大总质量<=3500kg的汽车,开始实施“国三标准”。达不到“国三标准”的新车一律不得销售和办理新车上牌登记。外省市在以上期限以后办理新车上牌登记的车辆需转入本市的,同样应达到“国三标准”,否则不予转入。

PS:所谓的“国三标准”,全称为“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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